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shù)外,對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物應按有關設計規(guī)范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shù),并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
3.7.2 公共建筑中如為多功能用途,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開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shù)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在垂直方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shù)最多一層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
條文說明
3.7 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
3.7.1 建筑物應按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計算安全疏散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寬度和數(shù)量,以便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人員迅速安全疏散。有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物(劇場、體育場館等),可按標定的使用人數(shù)計算;對于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物(商場、展覽館等)因所處城市、地段、規(guī)模等不同,使用人數(shù)有很大的不同,除非有專用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外,應經過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shù),主要是人員密度,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出有足夠的安全出口。
4.1.1 基地內建筑使用性質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性質。
4.1.2 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鄰接,否則應設基地道路與道路紅線所劃定的城市道路相連接?;貎冉ㄖ娣e小于或等于3000m2擴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7m,若有兩條以上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 基地地面高程應與相鄰基地標高協(xié)調,不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處高程宜高于相鄰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鄰基地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兩邊的建筑可毗連建造;
2 本基地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內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 除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機動車出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70m;
2 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應小于5m;
3 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
4 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應小于20m;
5 當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6 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他特殊情況,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娛樂、商業(yè)服務、體育、交通等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應至少有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減少人員疏散時對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guī)?;蚴枭⑷藬?shù)確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長的1/6;
3 基地應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連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連接,也不得直對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jù)使用性質和人數(shù)確定;
6 綠化和停車場布置不應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設置圍墻、大門等障礙物。
條文說明
4 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用地性質反映了城市規(guī)劃對基地內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實際情況中,一個建設項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內如果出現(xiàn)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組成,其主要功能應當與城市規(guī)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符合。
4.1.2 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鄰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狀與周邊狀況比較復雜,因此對連接部分的長度未作規(guī)定,但其連接部分的最小寬度是維系基地對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組織不同功能出人口的要素,應按基地使用性質、基地內總建筑面積和總人數(shù)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場、幼兒園、小戶型多層住宅的規(guī)模,以此為界規(guī)定基地內道路不同要求。 圖4.1.2-1 基地與道路紅線相鄰接

圖4.1.2-2 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圖

圖4.1.2-3 兩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
4.1.4 本條系指兩個相鄰建筑基地邊界線的情況。建設單位為了獲得用地的最大權益,常常不顧相鄰基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風、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將建筑物緊接邊界線建造,因而造成各種有礙安全衛(wèi)生的后患和民事糾紛。
第1款后半條是指有防火墻分隔的聯(lián)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應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體執(zhí)行時比較復雜,但原則上雙方應各留出建筑日照間距的一半,當城市規(guī)劃已按詳細規(guī)劃控制建筑高度時則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間距辦理。如某區(qū)規(guī)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過18m,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筑應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間距的一半。至于高層建筑地區(qū),理應由城市總體規(guī)劃布局上統(tǒng)一解決,不應要求鄰地建筑也按高層的日照間距退讓。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權益,對于體形比較復雜的建筑和高層建筑,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進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時應將周圍基地已建、在建和擬建建筑的影響考慮在內。
第3款的內容在我國民法通則里也有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80條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和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4.1.5 本條各款是維護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規(guī)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條件考慮的。70m距離的起量點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紅線的交點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線(拐彎)半徑的切點,這是因為已定的平曲線半徑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標準。70m距離是由下列因素確定的:道路拐彎半徑占18~21m;交叉口人行橫道寬占4~10m;人行橫道邊離停車線寬約2m;停車、候駛的車輛(或車隊)的長度;交叉口設城市公共汽車站規(guī)定的距離(一般離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小于50m)。綜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離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不小于70m是合理的。當然上述情況是指交叉口前車行道上行方向一側。在車行道下行方向的一側則無停車、候駛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約。距離地鐵出人口、公共交通站臺原規(guī)定偏小,參照有關城市的規(guī)定適當加大了距離。 圖4.1.5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
4.1.6 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對人員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極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質、特點和人員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條文只作一般規(guī)定,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和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具體情況作進一步規(guī)定。圖4.1.6基地周長1/6沿城市道路的示意圖。
圖4.1.6 基地周長1/6沿城市道路
3.7.2 公共建筑中如為多功能用途,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開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shù)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在垂直方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shù)最多一層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
條文說明
3.7 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
3.7.1 建筑物應按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計算安全疏散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寬度和數(shù)量,以便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人員迅速安全疏散。有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物(劇場、體育場館等),可按標定的使用人數(shù)計算;對于無標定人數(shù)的建筑物(商場、展覽館等)因所處城市、地段、規(guī)模等不同,使用人數(shù)有很大的不同,除非有專用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外,應經過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shù),主要是人員密度,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出有足夠的安全出口。
4.1.1 基地內建筑使用性質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性質。
4.1.2 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鄰接,否則應設基地道路與道路紅線所劃定的城市道路相連接?;貎冉ㄖ娣e小于或等于3000m2擴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7m,若有兩條以上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 基地地面高程應與相鄰基地標高協(xié)調,不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處高程宜高于相鄰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鄰基地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兩邊的建筑可毗連建造;
2 本基地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內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 除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機動車出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與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不應小于70m;
2 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應小于5m;
3 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
4 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應小于20m;
5 當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6 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他特殊情況,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娛樂、商業(yè)服務、體育、交通等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地應至少有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減少人員疏散時對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guī)?;蚴枭⑷藬?shù)確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長的1/6;
3 基地應至少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連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連接,也不得直對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jù)使用性質和人數(shù)確定;
6 綠化和停車場布置不應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設置圍墻、大門等障礙物。
條文說明
4 城市規(guī)劃對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用地性質反映了城市規(guī)劃對基地內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實際情況中,一個建設項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內如果出現(xiàn)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組成,其主要功能應當與城市規(guī)劃所確定的用地性質符合。
4.1.2 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鄰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狀與周邊狀況比較復雜,因此對連接部分的長度未作規(guī)定,但其連接部分的最小寬度是維系基地對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組織不同功能出人口的要素,應按基地使用性質、基地內總建筑面積和總人數(shù)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場、幼兒園、小戶型多層住宅的規(guī)模,以此為界規(guī)定基地內道路不同要求。 圖4.1.2-1 基地與道路紅線相鄰接

圖4.1.2-2 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圖

圖4.1.2-3 兩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
4.1.4 本條系指兩個相鄰建筑基地邊界線的情況。建設單位為了獲得用地的最大權益,常常不顧相鄰基地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風、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將建筑物緊接邊界線建造,因而造成各種有礙安全衛(wèi)生的后患和民事糾紛。第1款后半條是指有防火墻分隔的聯(lián)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應留有空地或道路。
第2款在具體執(zhí)行時比較復雜,但原則上雙方應各留出建筑日照間距的一半,當城市規(guī)劃已按詳細規(guī)劃控制建筑高度時則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間距辦理。如某區(qū)規(guī)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過18m,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筑應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間距的一半。至于高層建筑地區(qū),理應由城市總體規(guī)劃布局上統(tǒng)一解決,不應要求鄰地建筑也按高層的日照間距退讓。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權益,對于體形比較復雜的建筑和高層建筑,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進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時應將周圍基地已建、在建和擬建建筑的影響考慮在內。
第3款的內容在我國民法通則里也有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80條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和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4.1.5 本條各款是維護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規(guī)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條件考慮的。70m距離的起量點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紅線的交點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線(拐彎)半徑的切點,這是因為已定的平曲線半徑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標準。70m距離是由下列因素確定的:道路拐彎半徑占18~21m;交叉口人行橫道寬占4~10m;人行橫道邊離停車線寬約2m;停車、候駛的車輛(或車隊)的長度;交叉口設城市公共汽車站規(guī)定的距離(一般離交叉口紅線交點不小于50m)。綜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離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不小于70m是合理的。當然上述情況是指交叉口前車行道上行方向一側。在車行道下行方向的一側則無停車、候駛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約。距離地鐵出人口、公共交通站臺原規(guī)定偏小,參照有關城市的規(guī)定適當加大了距離。 圖4.1.5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
4.1.6 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對人員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極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質、特點和人員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條文只作一般規(guī)定,專用建筑設計規(guī)范和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具體情況作進一步規(guī)定。圖4.1.6基地周長1/6沿城市道路的示意圖。
圖4.1.6 基地周長1/6沿城市道路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