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在消防電梯道內或轎廂上部的電氣設備,如果其設置在距設有層門的任一井道壁1 m的范圍內,則應設計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其外殼防護等級應至少為GB 4208—2008規(guī)定的IPX3(見附錄D)。
5.3.2 設置在消防電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至少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底坑內最高允許水位之上至少0.50 m處。
5.3.3 應保護在井道外的機器區(qū)間內和消防電梯底坑內的設備,以免因進水而造成故障。
5.3.4 建筑物應具備適當的措施,確保在消防電梯底坑內的水位不會上升到轎廂緩沖器被完全壓縮時的上表面以上。
5.3.5 建筑物應具有符合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 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設施,防止底坑內的水面到達可能使消防電梯發(fā)生故障的位置。
5.3.2 設置在消防電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至少為IP67。插座和最低的井道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底坑內最高允許水位之上至少0.50 m處。
5.3.3 應保護在井道外的機器區(qū)間內和消防電梯底坑內的設備,以免因進水而造成故障。
5.3.4 建筑物應具備適當的措施,確保在消防電梯底坑內的水位不會上升到轎廂緩沖器被完全壓縮時的上表面以上。
5.3.5 建筑物應具有符合GB 50045—95(2005年版)的6.3.3.11和GB 50016—2006的7.4.10的排水設施,防止底坑內的水面到達可能使消防電梯發(fā)生故障的位置。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