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通用要求
4.6.1.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采用中文。
4.6.1.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設綠色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
4.6.1.3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設紅色應急廣播狀態(tài)指示燈,當設備進行應急廣播時,該指示燈應點亮。
4.6.1.4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設黃色故障狀態(tài)指示燈,當設備存在故障時,該指示燈應點亮。
4.6.2 應急廣播功能
4.6.2.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同時向一個或多個指定區(qū)域廣播信息,廣播語音應清晰,距揚聲器正前方3 m處,應急廣播聲壓級(A計權)不應小于65 dB,且不應大于115 dB。
4.6.2.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廣播監(jiān)聽功能。
4.6.2.3 當有啟動信號輸入時,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立即停止非應急廣播功能,進入應急廣播狀態(tài)。
4.6.2.4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顯示處于應急廣播狀態(tài)的廣播分區(qū)。
4.6.2.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實現(xiàn)下述功能,且手動操作優(yōu)先:
a) 啟動或停止應急廣播;
b) 選擇廣播分區(qū)。
4.6.2.6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進入應急廣播狀態(tài)后,應在10 s內發(fā)出廣播信息,且聲頻功率放大器的輸出功率應不能被改變。
4.6.2.7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中任一揚聲器故障不應影響其他揚聲器的應急廣播功能。
4.6.2.8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預設廣播信息,預設廣播信息應貯存在內置的固態(tài)存儲器或硬盤中。
4.6.2.9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通過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并應自動對廣播內容進行錄音,錄音時間不應少于30 min。當使用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時,應自動中斷其他信息廣播、故障聲信號和廣播監(jiān)聽;停止使用傳聲器進行應急廣播后,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在3 s內自動恢復到傳聲器廣播前的狀態(tài)。
4.6.2.10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使用的聲頻功率放大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a) 失真限制的有效頻率范圍為80 Hz~8 kHz;
b) 總諧波失真不大于5%;
c) 信噪比不小于70 dB。
4.6.3 故障報警功能
4.6.3.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應在100 s內發(fā)出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發(fā)生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4.6.3.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發(fā)生下述故障時應能顯示故障的類型及a)項故障的部位:
a) 廣播信息傳輸線路斷路、短路;
b) 主電源欠壓;
c) 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如有備用電源);
d) 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如有備用電源)。
4.6.4 自檢功能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手動檢查本機所有指示燈、顯示器和音響器件的功能。
4.6.5 電源性能
4.6.5.1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主電源應采用220 V,50 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4.6.5.2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具有備用電源或備用電源接口。
4.6.5.3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影響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正常工作。
4.6.5.4 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 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 Hz±1 Hz時,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應能正常工作。
4.6.5.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的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 h,其容量應能提供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在監(jiān)視狀態(tài)下工作8 h后,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最大容量滿負載條件下工作30 min。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