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 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廠房、運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宜選用C類阻燃電纜。
6.7.2 建(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空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耐火極限,且不應低于1h。
6.7.3 在電纜豎井中 ,每間隔約 7m宜設置防火封堵。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火墻:
1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發(fā)電廠,對應于廠用母線分段處。
2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的發(fā)電廠,對應于全廠一半容量的廠用配電裝置劃分處。
3 公用主隧道或溝內引接的分支處。
4 電纜溝內每間距 100m處。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
6 廠區(qū)圍墻處。
6.7.4 當電纜采用架空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之間的隔墻處。
2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外墻處。
3 架空敷設每間距100m處。
4 兩臺機組連接處。
5 電纜橋架分支處 。
6.7.5 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并應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應為3h。
6.7.6 主廠房到網絡控制樓或主控制樓的每條電纜隧道或溝道所容納的電纜回路,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
1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時,不應超過1臺機組的電纜。
2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2臺機組的電纜。
3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3臺機組的電纜。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 對直流電源、應急照明、雙重化保護裝置、水泵房、化學水處理及運煤系統(tǒng)公用重要回路的雙回路電纜,宜將雙回路分別布置在兩個相互獨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 對主廠房內易受外部火災影響的汽輪機頭部、汽輪機油系統(tǒng)、鍋爐防爆門、排渣孔朝向的鄰近部位的電纜區(qū)段,應采取防火措施。
6.7.9 當電纜明敷時,在電纜中間接頭兩側各2~3m長的區(qū)段以及沿該電纜并行敷設的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內,應采取防火措施。
6.7.10 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6.7.11 對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取防止著火延燃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機容量大于200MW時,全部主電源回路的電纜不宜明敷在同一條電纜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部分主電源回路的電纜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tǒng),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6.7.12 在電纜隧道和電纜溝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
6.7.13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電纜夾層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
6.7.14 架空敷設的電纜與熱力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平行時,兩者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5m及1m;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交叉時,兩者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25m及0.5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條文說明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6.7.1 新增條文。
據調查,近年新建電廠,特別是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廠房、輸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均選用C類阻燃電纜。
6.7.2 系原規(guī)范第5.7.1條的修改。
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對通向控制室、繼電保護室和配電裝置室墻洞及樓板開孔進行嚴密封堵,可以隔離或限制燃燒的范圍,防止火勢蔓延。否則,會使事故范圍擴大造成嚴重后果。例如某發(fā)電廠1臺125MW的汽輪發(fā)電機組,因油系統(tǒng)漏油著火,大火沿著汽輪機平臺下面的電纜,迅速向集中控制室蔓延,不到半小時,控制室內已煙霧彌漫,對面不見人,整個控制室被大火燒毀。
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分為有機堵料、無機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機堵料一般具有遇火膨脹、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無機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煙、防水、隔熱和抗機械沖擊的性能。
6.7.3 系原規(guī)范第5.7.2條的修改。本條是防止火災蔓延,縮小事故損失的基本措施。
6.7.4 新增條文。據調查,近年新建電廠,特別是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電纜采用架空敷設較多,故增加此條款。
6.7.5 系原規(guī)范第5.7.3條的修改。
在電廠中,防火分隔構件包括防火區(qū)域劃分的防火墻及電纜通道中的防火墻等,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相應的防火墻耐火極限。
通道中的防火墻可用磚砌成,也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阻火包等)構成,電纜穿墻孔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有機堵料等)進行封堵,如果存在小的孔隙,電纜著火時,火就會透過封堵層,破壞了封堵作用。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構成的防火墻,不致損傷電纜,還具有方便可拆性,其中某些材料如選用、施工得當,在滿足有效阻火前提下,還不致引起穿墻孔內電纜局部溫升過高。
6.7.6 系原規(guī)范第5.7.4條。
6.7.7 系原規(guī)范第5.7.5條。
公用重要回路或有保安要求回路的電纜著火后,不再維持通電,所造成極大的事故及損失已屢見不鮮,本條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防火措施可以是耐火防護或選用耐火電纜等。
6.7.8 系原規(guī)范第5.7.6條的修改。
按自1960年以來全國電力系統(tǒng)統(tǒng)計到的發(fā)生電纜火災事故分析,由于外界火源引起電纜著火延燃的占總數70%以上。外界因素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汽輪機油系統(tǒng)漏油,噴到高溫熱管道上起火,而將其附近的電纜引燃。
2 制粉系統(tǒng)防爆門爆破,噴出火焰,沖到附近電纜層上,而使電纜著火。
3 電纜上積煤粉,靠近高溫管道引起煤粉自燃而使電纜著火。
4 油浸電氣設備故障噴油起火,油流入電纜隧道內而引起電纜著火。
5 電纜溝蓋板不嚴,電焊渣火花落入溝道內而使電纜著火。
6 鍋爐的熱灰渣噴出,遇到附近電纜引燃著火。
因此,在發(fā)電廠主廠房內易受外部著火影響的區(qū)段,應重點防護,對電纜實施防火或阻止延燃的措施。防火措施可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袋或防火槽盒等措施。
6.7.9 系原規(guī)范第5.7.7條的修改。
電纜本身故障引起火災主要有絕緣老化、受潮以及接頭爆炸等原因,其中電纜中間接頭由于制作不良、接觸不良等原因故障率較高。本條規(guī)定是針對性措施,以盡量少的投資來防范火災幾率高的關鍵部位,以避免大多數情況的電纜火災事故。為了預防電纜中間接頭爆破和防止電纜火災事故擴大,電纜中間接頭也可用耐火防爆槽盒將其封閉,加裝電纜中間接頭溫度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對電纜中間接頭溫度實施在線監(jiān)測。防火措施可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帶等。
6.7.10 系原規(guī)范第5.7.8條。
含油設備因受潮等原因發(fā)生爆炸溢油,流入電纜溝引起火災事故擴大的例子,已有多起,因此作本條規(guī)定。
6.7.11 系原規(guī)范第5.7.9條。
本條對高壓電纜敷設的要求與本規(guī)范第6.7.6條是一致的,其目的也是為了限制電纜著火延燃范圍,減少事故損失。
充油電纜的漏油故障,國內外都曾發(fā)生過,有些屬于外部原因難以避免,另一方面由于運行水平等因素,油壓整定實際上可能與設計有較大出入,故對油壓過低或過高的越限報警應實施監(jiān)察。明敷充油電纜的火災事故擴大,主要在于電纜內的油,在壓力油箱作用下會噴涌出,不斷提供燃燒質。為此,宜設置能反映噴油狀態(tài)的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6.7.12 系原規(guī)范第5.7.10條的修改。本條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6.7.13、6.7.14 新增條文。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6.7.2 建(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空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耐火極限,且不應低于1h。
6.7.3 在電纜豎井中 ,每間隔約 7m宜設置防火封堵。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火墻:
1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發(fā)電廠,對應于廠用母線分段處。
2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的發(fā)電廠,對應于全廠一半容量的廠用配電裝置劃分處。
3 公用主隧道或溝內引接的分支處。
4 電纜溝內每間距 100m處。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
6 廠區(qū)圍墻處。
6.7.4 當電纜采用架空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之間的隔墻處。
2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外墻處。
3 架空敷設每間距100m處。
4 兩臺機組連接處。
5 電纜橋架分支處 。
6.7.5 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并應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應為3h。
6.7.6 主廠房到網絡控制樓或主控制樓的每條電纜隧道或溝道所容納的電纜回路,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
1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時,不應超過1臺機組的電纜。
2 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2臺機組的電纜。
3 單機容量為100MW以下時,不宜超過3臺機組的電纜。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 對直流電源、應急照明、雙重化保護裝置、水泵房、化學水處理及運煤系統(tǒng)公用重要回路的雙回路電纜,宜將雙回路分別布置在兩個相互獨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 對主廠房內易受外部火災影響的汽輪機頭部、汽輪機油系統(tǒng)、鍋爐防爆門、排渣孔朝向的鄰近部位的電纜區(qū)段,應采取防火措施。
6.7.9 當電纜明敷時,在電纜中間接頭兩側各2~3m長的區(qū)段以及沿該電纜并行敷設的其他電纜同一長度范圍內,應采取防火措施。
6.7.10 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6.7.11 對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取防止著火延燃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機容量大于200MW時,全部主電源回路的電纜不宜明敷在同一條電纜通道中。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部分主電源回路的電纜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tǒng),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6.7.12 在電纜隧道和電纜溝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
6.7.13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電纜夾層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著火的管道和設備。
6.7.14 架空敷設的電纜與熱力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平行時,兩者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5m及1m;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交叉時,兩者距離分別不應小于0.25m及0.5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條文說明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6.7.1 新增條文。
據調查,近年新建電廠,特別是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廠房、輸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均選用C類阻燃電纜。
6.7.2 系原規(guī)范第5.7.1條的修改。
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對通向控制室、繼電保護室和配電裝置室墻洞及樓板開孔進行嚴密封堵,可以隔離或限制燃燒的范圍,防止火勢蔓延。否則,會使事故范圍擴大造成嚴重后果。例如某發(fā)電廠1臺125MW的汽輪發(fā)電機組,因油系統(tǒng)漏油著火,大火沿著汽輪機平臺下面的電纜,迅速向集中控制室蔓延,不到半小時,控制室內已煙霧彌漫,對面不見人,整個控制室被大火燒毀。
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分為有機堵料、無機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機堵料一般具有遇火膨脹、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無機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煙、防水、隔熱和抗機械沖擊的性能。
6.7.3 系原規(guī)范第5.7.2條的修改。本條是防止火災蔓延,縮小事故損失的基本措施。
6.7.4 新增條文。據調查,近年新建電廠,特別是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電纜采用架空敷設較多,故增加此條款。
6.7.5 系原規(guī)范第5.7.3條的修改。
在電廠中,防火分隔構件包括防火區(qū)域劃分的防火墻及電纜通道中的防火墻等,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相應的防火墻耐火極限。
通道中的防火墻可用磚砌成,也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阻火包等)構成,電纜穿墻孔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有機堵料等)進行封堵,如果存在小的孔隙,電纜著火時,火就會透過封堵層,破壞了封堵作用。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構成的防火墻,不致損傷電纜,還具有方便可拆性,其中某些材料如選用、施工得當,在滿足有效阻火前提下,還不致引起穿墻孔內電纜局部溫升過高。
6.7.6 系原規(guī)范第5.7.4條。
6.7.7 系原規(guī)范第5.7.5條。
公用重要回路或有保安要求回路的電纜著火后,不再維持通電,所造成極大的事故及損失已屢見不鮮,本條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防火措施可以是耐火防護或選用耐火電纜等。
6.7.8 系原規(guī)范第5.7.6條的修改。
按自1960年以來全國電力系統(tǒng)統(tǒng)計到的發(fā)生電纜火災事故分析,由于外界火源引起電纜著火延燃的占總數70%以上。外界因素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汽輪機油系統(tǒng)漏油,噴到高溫熱管道上起火,而將其附近的電纜引燃。
2 制粉系統(tǒng)防爆門爆破,噴出火焰,沖到附近電纜層上,而使電纜著火。
3 電纜上積煤粉,靠近高溫管道引起煤粉自燃而使電纜著火。
4 油浸電氣設備故障噴油起火,油流入電纜隧道內而引起電纜著火。
5 電纜溝蓋板不嚴,電焊渣火花落入溝道內而使電纜著火。
6 鍋爐的熱灰渣噴出,遇到附近電纜引燃著火。
因此,在發(fā)電廠主廠房內易受外部著火影響的區(qū)段,應重點防護,對電纜實施防火或阻止延燃的措施。防火措施可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袋或防火槽盒等措施。
6.7.9 系原規(guī)范第5.7.7條的修改。
電纜本身故障引起火災主要有絕緣老化、受潮以及接頭爆炸等原因,其中電纜中間接頭由于制作不良、接觸不良等原因故障率較高。本條規(guī)定是針對性措施,以盡量少的投資來防范火災幾率高的關鍵部位,以避免大多數情況的電纜火災事故。為了預防電纜中間接頭爆破和防止電纜火災事故擴大,電纜中間接頭也可用耐火防爆槽盒將其封閉,加裝電纜中間接頭溫度在線監(jiān)測系統(tǒng),對電纜中間接頭溫度實施在線監(jiān)測。防火措施可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帶等。
6.7.10 系原規(guī)范第5.7.8條。
含油設備因受潮等原因發(fā)生爆炸溢油,流入電纜溝引起火災事故擴大的例子,已有多起,因此作本條規(guī)定。
6.7.11 系原規(guī)范第5.7.9條。
本條對高壓電纜敷設的要求與本規(guī)范第6.7.6條是一致的,其目的也是為了限制電纜著火延燃范圍,減少事故損失。
充油電纜的漏油故障,國內外都曾發(fā)生過,有些屬于外部原因難以避免,另一方面由于運行水平等因素,油壓整定實際上可能與設計有較大出入,故對油壓過低或過高的越限報警應實施監(jiān)察。明敷充油電纜的火災事故擴大,主要在于電纜內的油,在壓力油箱作用下會噴涌出,不斷提供燃燒質。為此,宜設置能反映噴油狀態(tài)的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6.7.12 系原規(guī)范第5.7.10條的修改。本條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6.7.13、6.7.14 新增條文。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