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輔助用房與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設有淋浴、更衣和廁所用房,其設置應滿足比賽時和平時的綜合利用,淋浴數(shù)目不應小于表7.3.1的規(guī)定。
表7.3.1 淋浴數(shù)目

2 應設有醫(yī)務急救、廣播用房;
3 技術設備用房應包括水處理室、水質檢驗室、水泵房、配電室等及有關機房及倉庫等,當采用液氯等化學藥物進行水處理時應有獨立的加氯室及化學藥品儲存間,并防火、防爆,有良好通風;
4 競賽組織用房應包括各項工作用房如檢錄室、興奮劑檢查室,工作人員和裁判用房等,還應包括設備用房,如電子服務系統(tǒng)、計算機、技術攝像、計時記分等用房;
5 應設控制中心,其位置應設于跳水池處的跳水設施一側,面積不應小于5.0m×3.0m;在游泳池處應設于距終點3.5m處,面積不應小于6.0m×3.0m。地面高出池岸0.5~1.0m,并能不受阻礙地觀察到比賽場區(qū)。
7.3.2 進入游泳跳水區(qū)前應設有強制預淋浴和消毒洗腳池(必要時設漫腰消毒池)等設施。消毒洗腳池長度不應小于2m,寬度與通道相同,深度不應小于0.2m。漫腰消毒池有效長度不宜小于1m,有效深度0.6~0.9m。
7.3.3 觀眾區(qū)與游泳跳水區(qū)及池岸間應有良好的隔離設施,觀眾的交通路線不應與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的活動區(qū)域交叉,供觀眾使用的設施不應與運動員合并使用。觀眾區(qū)的污水、污物不得進入池區(qū)內。
7.3.4 池廳內各種設備,包括計時記分和電器設備必須有防潮、防腐蝕措施。
條文說明
7.3 輔助用房與設施7.3.1 本條提出游泳設施在輔助設施方面的基本要求,使用中應結合設施的等級、規(guī)模,進行相應的調整。
游泳設施的更衣室在面積和存衣柜數(shù)量的安排上,除滿足比賽時運動員使用外,還應滿足平時群眾使用的要求。
國際游泳、體育和文娛設施委員會建議更衣柜數(shù)量如表23所示。
表23 建議更衣柜數(shù)量

7.3.2 本條根據(jù)游泳設施的公共衛(wèi)生標準提出相應的強制淋浴和消毒措施。
7.3.3 本條的提出除滿足游泳設施比賽時的分區(qū)、避免人流交叉外,也是保證該設施衛(wèi)生標準的重要措施。


住宅設計規(guī)范 GB5009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
